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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學技術廳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科技計劃項目“包干制”試點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西省科技計劃項目“包干制”試點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科技廳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1年4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科技計劃項目“包干制”試點改革實施方案(試行)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結合我省深化科技體制和財政體制改革要求,現就江西省部分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開展“包干制”試點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尊重科研規律、尊重科研人員,結合《科技部 財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激發創新活力專項行動的通知》(國科發政〔2020〕280號)要求,深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著力構建“以信任為前提、以激勵為導向”的科研管理機制,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充分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提升創新績效,更好發揮科技支撐高質量發展的作用。
二、試點范圍
在省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管理科學類項目、高端領軍人才培育項目、高層次和急需緊缺海外人才引進計劃、“三區”人才支持計劃科技人員及科技特派員工作經費、國家科技獎后備培育項目等六類項目中開展“包干制”改革試點。
三、具體措施
探索項目經費使用和實施“包干制”,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員,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支配權和技術路線自主權,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充分釋放創新活力。
(一)經費用途包干
經費支出在原定科目內不設定具體比例限制,與項目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據實開支。參與項目的編制外臨時人員的工資性支出、退休返聘人員費用可在項目勞務費中列支。
(二)經費使用包干
強化項目負責人責任制,賦予項目負責人經費支配權,全面落實項目負責人經費使用直接責任,項目驗收(結題)前項目經費決算表報項目承擔單位職能部門審核、備案管理。
(三)項目實施包干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考核指標不降低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自主調整項目技術路線、實施方案、項目組成員,所有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四)項目資金結余結轉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經費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結題)后,結余資金按規定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個人)使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個人)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自項目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1月1日起算),按規定收回。同時,未通過驗收(結題)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項目,結余經費按原渠道收回。
四、各方職責
(一)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包干制”項目負直接責任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實施、經費用途、經費使用包干,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認真開展科學研究工作,完成績效目標任務。項目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支出,項目經費使用的規范性和合法性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
(二)項目承擔單位對實施“包干制”項目負管理主體責任
項目承擔單位需按照本細則和現有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包干制”項目管理細則,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承擔單位制定的有關“包干制”內部管理規定須向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報備。同時,有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予以適當資金配套,配套資金使用參照本方案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經費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把關,在項目驗收(結題)前,在單位公示項目經費決算和項目驗收(結題)、成果報告,讓項目接受監督。
(三)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對實行“包干制”項目負管理監督責任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包干制”實施方案,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抽查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根據項目驗收(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對經費使用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管理情況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公布抽查結果。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按照評級情況實行信用等級管理,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記入科研誠信“黑名單”,限制或取消其申請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嚴肅處理科研違規行為,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其他事項
(一)試行經費使用“負面清單”
普遍性禁止原則:在經費使用中,嚴禁通過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財政資金;嚴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旅游或借公務差旅之機變相旅游;嚴禁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嚴禁支出與項目無關人員產生的費用;嚴禁用于設置“小金庫”、賬外賬,虛報冒領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嚴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各類試點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含“負面清單”或“正面清單”的經費使用包干制實施細則(詳見附件),只要不違反相關條件,可依實際情況使用財政資金。
(二)加強項目績效評價
明確設定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貫穿項目立項和驗收(結題)全過程,績效評價采取“自評+抽查”的方式開展,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調整、后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包干制”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強化部門協同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抓總的作用,加強與省級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根據科技體制改革要求,優化省級科技計劃體系,加強宣傳、指導和服務。省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科研人員、會計師事務所及社會各界科技創新政策、科技資金管理措施等宣傳培訓,指導提升工作實效。省級審計部門對相關項目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實行監督檢查,進行審計或者專項調查時,強化對承擔項目經費審計事務機構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將以上的改革措施作為審計檢查的參考依據。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項目日常監管的主體責任,制定或修訂相關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
附件:
4.江西省高層次和急需緊缺海外人才引進計劃經費“包干制”實施細則
5.“三區”人才支持計劃科技人員及科技特派員工作經費“包干制”實施細則
“三區”人才支持計劃科技人員及科技特派員工作經費“包干制”實施細則.docx
關于印發《撫州市科技計劃項目“包干制”試點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pdf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30/content_5228938.htm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7〕128號
有關單位:
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和預算管理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級科研項目專家咨詢活動的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專家咨詢費的管理,根據《預算法》以及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等國家有關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咨詢費是指科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
第四條 本辦法的專家是指精通某一領域業務,或對相關科技業務的某一方面有獨到見解,已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被科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認可的其他專業人員。
第五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統一、合理、規范的咨詢專家遴選辦法,并在單位內部公開。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多領域、多學科的咨詢專家庫。
第六條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
第七條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專家咨詢活動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會議、現場訪談或者勘察、通訊三種形式。
(1)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是指通過召開專家參加的會議,征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2)以現場訪談或者勘察形式組織的咨詢,是指通過組織現場談話,或者查看實地、實物、原始業務資料等方式征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3)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是指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征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不同形式組織的專家咨詢活動適用專家咨詢費標準如下:
第十條 不同領域、相同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咨詢費標準應當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等情況,財政部適時對專家咨詢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
第十三條 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單位發放專家咨詢費原則上采用銀行轉賬方式。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專家咨詢費的支付審核機制,負責核實專家咨詢行為及專家咨詢費發放的真實性、合規性,并及時向代理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對專家信息不真實、存在虛假咨詢行為,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單位有關規定的,單位應當拒絕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專家咨詢費的開支做好財務記錄,并及時歸檔,定期對專家咨詢費支付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地方財政科研項目開支的專家咨詢費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予以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可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28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