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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發改價格[2005]100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高等學校
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合理制定高等學校學費標準,提高教育收費決策的科學性,特制定了《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主題詞:教育 成本 監審 辦法 通知
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高等學校學費標準,提高教育收費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價格主管部門對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進行調查、審核和核算價格成本的活動。
第三條 高校教育培養成本核算應保證公正性、科學性和合理性。具體核算原則是:
1、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能計入本期成本。
2、相關性原則。凡與高校教育無關的收支活動,一律不能計入教育成本。
3、分類核算原則。高校教育培養成本按學校性質分類核算,并逐步過渡到按專業分類進行核算。
第四條 高校教育培養成本核算,必須以經過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帳冊為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合理。
第二章 高校教育培養成本構成
第五條 高校教育培養成本由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和固定資產折舊四部分構成。其中人員支出包括:教職工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其他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取暖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招待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其它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住房補貼和其他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包括房屋建筑物折舊、設備折舊。
第六條 生均培養成本指高等學校培養一個標準學生的平均成本。
第七條 學生總人數,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的全校平均學生總數。包括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生、專科生、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生、預科生、成人脫產班學生、在職人員攻讀博士碩士學位學生、來華留學生、函授、網絡教育生等各類學生。不包括學校舉辦的面向社會的各種形式短期培訓班(時間為半年以下)學生。其中:
(1)在校本科生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不作為第二學士學位生,以免重復計算。
(2)未在本條類別中列明的學生,均計入“其他學生”,包括中等專業教育生等。
第八條 教職工總數,指高等學校內從事教學、科研、業務輔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員,離退休人員,外聘教師或專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臨時工人等各類教職工的全年平均數。其中:業務輔助人員是指為教學服務的人員,包括圖書館管理員、資料室資料員、電化教育館人員,實驗室實驗員以及直接為教學服務的繪圖、攝影、儀器修理、模型制作專業技術人員等;外聘專家或教師指在本校擔任一個學期以上教學任務的非本校在職教師。短期或臨時聘請的講課人員不計入教職工總數。
第九條 基本工資,指高等學校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固定工資與國家規定比例的津貼、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待遇。
第十條 津貼,指高等學校在基本工資之外按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包括地區性津貼、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等。
第十一條 獎金,指高等學校在基本工資、津貼之外,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各類獎金。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繳費,指高等學校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其它人員支出,指上述項目未包括的各種加班工資、病假兩個月以上期間的人員工資、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及臨時工工資等人員支出。
第十四條 公用支出,指高等學校用于購買商品和勞務的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取暖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招待費和其他公用支出。
1、辦公費,指高等學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費用,包括購買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志、為進行科學實驗購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學試劑、材料費用等。
2、水電費,指高等學校支付的水費、電費、污水處理等費用。
3、取暖費,指高等學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費、熱力費、爐具購置費等。
4、郵電費,指高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貨物等郵寄費、電話費(含住宅電話補貼費)、電報費、傳真、網絡通信費等。
5、交通費,指高等學校各類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養路費、安全獎勵等。
6、差旅費,指高等學校職工出差、出國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雜費以及學生調遣費、調干家屬旅費補助等。
7、會議費,指高等學校按規定開支的各類會議支出。包括會議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文件資料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8、培訓費,包括高等學校按規定開支的培訓支出。
9、福利費,指高等學校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10、勞務費,指高等學校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翻譯費、咨詢費、手續費等勞務費用。
11、租賃費,指高等學校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專用通訊網的費用等。
12、物業管理費,指高等學校開支的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費。
13、維修費,指高等學校用于恢復固定資產使用價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維護費用,包括各類設備維修費,單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備的維修費,以及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夠基本建設投資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費用(不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管理的古建筑、紀念建筑物的維修費)。
14、招待費,指高等學校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
15、其他公用支出,指高等學校用于上述第1至14項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訴訟費、會員費、工會經費、其他雜費等。
第十五條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指高等學校支出的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助學金等。其中離退休費包括離休費和退休費。
第十六條 助學金,指高等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各類在校學生發放的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貼息、勤工助學金、困難補助、出國留學(實習)人員生活費、青少年業余體校學員伙食補助費和生活費補貼,以及按照協議由我方負擔或享受我方獎學金的來華留學生、進修生生活費等。其中:專項獎學金是指學校出資設立的專門用于資助特困學生、獎勵品學兼優學生的獎學金支出,不包括以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形式設立的專項獎學金。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指與教育活動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交通工具、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折舊。指歷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屬設施)當年應提折舊額。
(二)設備折舊。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其它固定資產(不包括文物和陳列品)應提折舊額。
第三章 高校教育培養成本項目及相關核算
第十九條 學生總人數。按年初學生總數與年末學生總數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年初學生數*8+年末學生數*4)/12
第二十條 標準學生數。各類學生折算為標準學生的權數為:本科、專科、第二學士學位、在職人員攻讀博士和碩士學位、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學生、成人脫產班學生、預科生、進修生為1,博士生為2,碩士生為1.5,來華留學生為3,函授、網絡教育生為0.1,夜大等其他學生均為0.3。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人數。教職工人數根據行政人員比例、定編人數和生師比三項指標先后順序進行審核,不重復進行。
1、行政人員比例。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原則上控制在事業編制教職工人數的12—15% (校部黨政機構人員編制可按全校事業編制教職工人數的6—10%掌握),高于15%則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員數、在職教職工人均工資及福利費水平核減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單位定編人數。在職教職工總數如果突破單位定編人數,則按超編數、在職教職工人均工資及福利費支出水平相應核減支出,未突破編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師比。 標準學生與教學人員人數的合理比例(生師比),綜合、民族、師范、工科、農、林、語文、財經、政法等院校確定為18:1,醫學院校16:1,體育及藝術院校11:1,低于這一比例則按超比例教學人員數、教學人員的人均工資及福利費水平核減支出,高于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生師比=標準學生數/(專任教師數+外聘教師數*0.5)。
第二十二條 福利費、工會經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3%、2%計提,不符合規定的工資和福利費支出要相應核減,未達到標準的要核增。其中工資總額主要指基本工資和津貼。學校在基本工資、津貼之外發放的屬于國家規定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各種獎金,在政策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據實審核。
第二十三條 維修費。一般性修繕費用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大修繕費用(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的20%)計入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可使用年限分攤計提折舊。
第二十四條 招待費。招待費審核標準,地方管理高校為“當年公用支出總額(扣除招待費和維修費)的2%”,中央(部門)管理的高校為“當年公用支出總額(扣除招待費和維修費)的1%”。超出的要進行核減,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五條 其它公用支出。其它公用支出總額不能超過當年公用支出總額(扣除招待費和維修費)的15%。未超過15%的,按實際發生額核填;超過15%的,應按實際情況將有關費用分別計入相應的成本項目,不能明確計入相應成本項目的,作為不合理費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六條 離退休人員費用,只計算由學校負擔的部分,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中的離退休人員撥款和離退休人員公費醫療經費撥款,差額為負數的(即撥款額大于支出額的),本項目計為0。
第二十七條 一次性進入住房補貼項目的費用,數額巨大的,要采取按學校教職工平均工作年數(即從參加工作到退休之間的年數)的方法進行分攤(一般可按30年進行分攤),各調查年度的購房補貼按年度分攤額計入“住房補貼”中。
第二十八條 設備折舊。設備按分類折舊率(專用設備按8年、一般設備按5年,其它設備均按10年折舊)計提折舊。按設備購置年限已經提取完折舊的設備,不再計提。
第二十九條 房屋建筑物折舊。各年房屋建筑物應提折舊統一按當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總值的2%(50年折舊期)計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計價值暫估入帳,并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 科研費用。按科研費用的30%計入成本。如能分別計入具體成本項目,則在該項目中直接核減;否則,按科研費用占學校教育總支出比例的70%相應核減教育培養成本各項目支出。
第三十一條 短期培訓支出。能夠單獨計算的短期培訓收入與支出,應從學校教育總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訓支出無法計算的,按短期培訓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減總支出及各項目支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